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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1、根据《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2.5围海”的定义“通过筑堤或其他手段,以完全或不完全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本次咨询的施工围堰拟采用干塘施工,目前该种情况通常整体按照非透水构筑物方式确权。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认定标准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178号)“对于同一立项的用海,将项目不同用海类型或相同类型的海域进行拆分审批的,认定为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施工围堰属于主体工程建设所必须的临时辅助设施,施工围堰用海与主体工程属同一项目,应整个项目一起申请用海。
2、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124—2009)“5.3.6.3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原则,对于同宗海中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的用海方式“按照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确定”。对于所咨询事项目前通常做法是在用海批复中分别确定干塘施工及主体工程用海年限,建施工围堰的干塘施工(含重叠部分)用海按非透水构筑物确定用海方式,用海期满后重叠部分按主体工程用海确定用海方式。具体审批事项建议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海域海岛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