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用地用海分类方面的两个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第二十五条关于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的表述,拆船用海为二十年,修造船厂建设工程为五十年。在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无明确包含拆船用海的分类表述,所以拆船用海的用海分类是否被包含于“1901工业用海”含义中的“船舶制造修理”;(2)如果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港口用海)的情况下,想增加拆船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海域用途,如需变更,该申请哪种用海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