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部门】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特殊用途处或东海局海域海岛管理处
您好!关于咨询(1)和咨询(2)的回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无海洋行政执法职责。咨询(1)、(2)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中国海警局或所在行政区沿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关于咨询(3)回复如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有:
第十条规定,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前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
其中,涉及咨询(3)的有:对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对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海域海岛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