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17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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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东海区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批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2-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1992年第3号);
(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
(八)《国家海洋局关于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或其合法委托人。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且长度小于2千米的海底电缆管道,无需申请单独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手续。
(二)受理权限
1. 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 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 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 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上述事项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位于东海区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负责审批。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受理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
2.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适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3.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4.预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所经海域不影响国防安全、无重大利益冲突;
5.路由调查勘测单位具备海洋工程勘察能力,路由调查勘测实施方案可行,内容全面;
6.申请路由位于规划廊道内,或与行政协调确定路由一致;
7.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
2. 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材料 (加盖技术单位公章);
4. 预选路由调查勘测工作方案(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需为东海局发布的专家库中人选) (加盖技术单位公章);
5. 利益相关者协议或承诺书(承诺申请铺设施工前协调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 其他相关材料(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技术材料加盖技术单位公章,其他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电子申请材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均需标注“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字样,复印件材料均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s://zwfw.mnr.gov.cn)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东海服务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路由廊道规划和行政协调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集中廊道规划,加强滨海湿地保护,集约节约用海。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集中廊道规划应报东海局备案。对位于集中廊道规划内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审批可简化程序。
海底电缆管道所在海域没有集中廊道规划的,建设单位在提交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前,应将预选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材料提交东海局组织开展路由行政协调。行政协调确定的路由将作为路由调查勘测审批的依据,审批过程不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本指南所称“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集中廊道”,即指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管理中,具有一侧或两侧登陆点,协调、集聚多条海底电缆管道穿越的海底空间。
(二)审批
收到路由调查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合理性,作出是否批准路由调查勘测决定。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局领导审定,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在路由审批过程中,因变更或补充材料等原因,可申请撤回或暂停审批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之内,暂停重启后审批时限重新计算。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印发《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关于同意XX项目路由调查勘测的批复》。
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未开展作业的,应重新申请;有效期满未完成作业的,需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路由调查勘测数据有效期为五年,数据获取后海域发生重大变化或数据超过时效的调查勘测报告不可作为铺设施工的申请材料。在作业前或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应及时报告;路由等变动较大的,须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受理单位及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单位,并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电子版。同时,将审批结果的纸质版寄送申请单位。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网上申报和线下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未履行申请、报告、备案等义务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骗取行政许可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其作业成果不作为相关行政审批依据。涉及违法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二)电话咨询
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021-58670371
(三)信函和电子邮件咨询:
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邮编:200137。
电子邮件:fwzxbgs@ecs.mnr.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301室。
(二)信函和电话投诉:
自然资源部东海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海域海岛管理处,电话:021-50408871邮编:20013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东海服务中心(海洋行政事务受理处)。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线路
公交81路或640路“东塘路马路桥”站下车,往南走约2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或电话021-58670371查询审批状态。